论公证调解的实践困境、理论基础与优化路径
张海燕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者按
原文载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与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蕴志合著)。
内容摘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公证调解体现了公证制度由“纠纷预防”向“纠纷解决”的功能扩张。其制度发展大致沿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经历了小调解、大调解以及司法辅助事务参与三个阶段,但实践中存在的运行无序性、发展依附性与功能模糊性三重困境阻碍了其解纷效能的发挥。在理论层面,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案多人少”困境下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构成公证调解的外部正当性基础,功能扩张的公证改革总趋势、评价型调解、多元公证业务衔接的比较优势,构成公证调解的内部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证权的调解权与定性为社会调解的制度属性,使得公证调解独立于人民调解和司法权。在制度层面,应当以规范化逻辑为指引,确立完善公证调解制度的“三步走”总体方案,以社会化逻辑为导向明确多元化调解类型与调解模式,以专业化逻辑为牵引发挥衔接多元公证业务结案方式的调解协议执行优势。可采用“一般涵盖+重点突出+负面清单”的基本思路确定调解范围,同时适用单一“认证调解员”制度,并采用“规定上限+弹性计费”方式确定调解费用。
关键词:公证调解;公证权;社会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治理现代化
编辑|王敬
责任编辑|董雪梅